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465号 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海南村徐家路4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551111276Q。
法定代表人:范立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广兴,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张珮珊,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淑如,女,196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
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杨淑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广兴、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佩珊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杨淑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