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初2270号 原告:杭州三花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2号大街289—2号。
法定代表人:张亚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代理人:林华,杭州三花研究院有限公司专利主管工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中,北京观韬中茂(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鲜明,男,198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进,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福溪街道始丰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徐小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微,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帅,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三花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鲜明、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
原告杭州三花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三花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三花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杭州三花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