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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捷(苏州)科技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行申7309号
案件名称码捷(苏州)科技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码捷(苏州)科技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福建新大陆自动识别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行政管理(专利)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73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码捷(苏州)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星海街221号。

法定代表人:俞天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菁,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宁,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颖,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颖,该局审查员。

第三人:福建新大陆自动识别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郭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黎明,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华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再审申请人码捷(苏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码捷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福建新大陆自动识别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陆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248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码捷公司申请再审称,(一)被诉决定、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在创造性认定上出现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

1.被诉决定基于对比文件1关于的“冻结帧”快门的相关描述推断公开了本专利的全局电子快门,但码捷公司有新证据表明,“冻结帧”类型快门可以是全局电子快门之外的其他类型快门,对比文件1的描述不足以公开全局电子快门的特征。

对比文件1第1683段、0891段和图112、图113的描述含糊不清,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从相关描述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其公开了全局快门。

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更可能是卷帘式快门或GRR。

被诉决定背后采用的技术本质论违反了审查指南的规定。

2.被诉决定和判决仅凭对比文件1一句断言认定对比文件1提供了将超符号系统重新编程兼容条形码的技术启示,忽视了对比文件1要使用超符号取代条形码的总体构想,以及关于超符号系统无法兼容条形码的证人证言。

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情形下无从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专用于超符号扫描的扫描装置应用于二维码扫描。

3.被诉决定和判决错误认定本领域技术人员有技术启示将对比文件4的绝缘屏蔽金属层结合到对比文件1的像素结构,忽视了现实的困难和动机的缺乏。

(二)被诉决定和判决在创造性认定上忽视了本专利取得的巨大商业成功。

本专利不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显著的技术进步,而且取得了巨大的商业成功。

然而被诉决定和判决未对商业成功的客观证据予以认定,错误认为商业成功是辅助性证据,任由创造性认定上的事后诸葛亮错误无法纠正。

综上,请求对本案予以再审。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码捷公司关于创造性的观点是错误的,被诉决定及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

新大陆公司辩称,码捷公司提出对比文件1和本专利的区别是电子快门和冻结帧的区别,无论是其本身对冻结帧命名含义还是从说明书中的陈述,以及信号作用方式、电路结构等角度,可以确定冻结帧就是涉案专利。

被诉决定和一审、二审判决关于创造性的认定是正确的。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本专利是否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在判断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时,应在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界定发明的区别特征,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问题,并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一)关于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的问题 1.对比文件1中的“冻结帧”类型曝光的快门是否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局快门。

关于全局快门的含义。

码捷公司主张,全局快门、卷帘式快门之外还存在其他类型的快门,并在申请再审阶段提供了新证据。

本院认为,本案中当事人陈述、专家证人证言、相关资料显示,关于全局快门并无一致准确的含义。

一般情况下,卷帘式快门是指逐行扫描的快门,但对全局式快门扫描是指的曝光同时开始同时结束还是仅指曝光同时开始,则存在不同的解释和观点。

因此,对本专利所指的全局快门应属何种类型的全局快门,应根据本专利权利要求、说明书及附图进行具体解释。

对对比文件1中的冻结帧类型快门是否公开了本专利的快门,关键并不在于认定其是否属于全局快门,关键在于其是否公开了本专利所指全局快门的技术特征。

首先,本专利全局快门的技术特征。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16]段的记载,全局电子快门控制电路设置为生成曝光控制定时脉冲,曝光控制定时脉冲能够同时曝光基于CMOS的图像传感器阵列的大致上所有的整帧像素。

这里的曝光整帧所有像素,包括了传感器同时开始收集光线,在曝光结束的时候光线收集电路被切断的过程。

结合说明书背景技术中本专利意在解决传统卷帘式快门图像失真和图像模糊的技术问题的记载,可以确认本专利所指全局快门的技术特征在于同时曝光整帧所有像素,同时曝光是指曝光同时开始和同时结束,同时曝光的对象是所有像素。

其次,对比文件1冻结帧类型快门是否公开了本专利的快门。

对比文件1译文第[0891]段公开了“在每个积分周期15032中,整个传感器阵列15012首先被重置,然后电子快门被打开以积分光电流。

在该周期结尾,电子快门被关闭,积分的电荷被存储在像素中”,“积分周期15032的定时图解更详细的显示于图112。

在该周期的主要信号是重置信号和tx信号。

这些信号作用于传感器阵列中的所有像素”。

结合附图112、103和对比文件1译文第[0891]段的内容可知,曝光周期、读出周期由重置信号及tx信号确定,这两个信号作用于传感器阵列中的所有像素:设置tx输入为高,设置重置输入为高,此将重置阵列中的所有像素,开始曝光周期;

设置重置输入为低,此时tx输入仍为高,开始曝光时间;

等待所需的曝光时间后,设置tx输入为低,此时重置输入仍为低,则曝光周期和曝光时间均结束,开始读出周期;

重新设置tx输入为高,设置重置输入为高,再次重置阵列中的所有像素,开始下一个帧周期的曝光周期(参见图112),以及设置帧的重置输入为高一定时间后再设置帧的重置输入为低,则开始曝光时间(参见图103),且附图103是以帧为单位进行曝光,进行帧复位、帧捕获。

由上述内容可以得出,对比文件1中传感器阵列的所有像素是以整帧为单位,对整帧像素同时重置,曝光时间相同,意即同时曝光,同时结束。

据此,对比文件中的“冻结帧”类型曝光快门与本专利的全局快门技术特征相同。

2.对比文件1中的超符号扫描器是否能够被重新编程以读取条形码。

首先,对比文件1译文第[0674]段记载,“但是超符号扫描器可以有用地加入现有技术中基于激光的条形码扫描器,以与线性条形码向下兼容。

作为替换方案,或额外地,该超符号扫描器可以被编程以支持经由其二维图像传感器的现有的线型和/或二维符号体系的扫描”。

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向下兼容条形码和对软、硬件重新编程以扫描、解码线形符号的技术启示。

鉴于条形码的扫描、解码技术以及如何编程以实现扫描、解码条形码的算法是本领域的成熟技术,对超符号扫描器进行重新编程以扫描、解码条形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存在技术困难。

因此,在对比文件1提出了向下兼容条形码的技术问题,并给出了通过编程方式扫描、解码非超符号编码的技术启示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编程方式将条形码的扫描、解码功能、对条形码进行读取加入到对比文件1的处理器中。

此外,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冻结帧”类型曝光的快门应用到非超符号编码的技术启示,而条形码作为一种常用的编码,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冻结帧快门应用到拍摄具有条形码的物体。

因此,对比文件1实际上给出了图像处理器和图像传感器捕获图像中识别条形码符号的技术启示。

3.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有动机将对比文件4的绝光屏蔽金属层结合到对比文件1的像素结构。

首先,绝光屏蔽的作用是避免相邻像素的光进入从而造成串扰,和避免外部光线对像素电路的影响。

现有的像素都需要尽可能避免像素间光线的串扰和外界光对电路的影响,而解决该问题最简单有效的方法就是绝光屏蔽,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像素同样可以附带并需要绝光屏蔽。

对比文件4与对比文件1同样都是使用CMOS像素成像,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

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4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绝光屏蔽应用到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

其次,对比文件1中电容的作用是存储器,用于存储因光敏特性而引起流动的电荷。

其可能具有的冗余电容的作用是弥补在传感器工作过程中的电压损失。

这些电容的作用与绝光屏蔽的作用完全不同。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使用光屏蔽解决串扰和外部光线对电路影响等问题时,不会用光屏蔽去取代电容器,而只会在像素中额外添加光屏蔽。

再次,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应用光屏蔽时,不会通过扩大电容金属层的方式来实现光屏蔽,而是如对比文件4所公开的那样,在电容器组件44上额外覆盖一层金属光屏蔽49。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将对比文件4中的绝光屏蔽金属层结合到对比文件1的像素结构中以获得权利要求1中所记载的绝光屏蔽数据存储区域。

综上,在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码捷公司关于对比文件1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权利要求5是否具备创造性的问题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照明控制定时脉冲的持续时间比所述曝光控制定时脉冲的持续时间短。

首先,照明时间和曝光时间的调节是为了获得有效曝光时间。

如何选择照明时间和曝光时间与当时的使用条件是相关的,当处在较亮的环境时,自然可以相应减少照明时间。

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是在实际应用中的一种情况,如当环境较暗时,需要相对较长的照明时间。

对比文件1并未排除使用照明时间短于曝光时间的技术方案,因此,对比文件1给出相反的技术启示。

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使用环境,自由选择照明时间和曝光时间以获得有效曝光时间。

再次,照明时间短于曝光时间确实可以延长照明光源的寿命和更好地控制快门,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延长照明光源寿命、更好控制快门与拍摄条件范围和拍摄质量之间进行选择,是不受环境限制、获取较高的拍摄效果,还是延长光源寿命、更好控制快门,这种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也没有带来预想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亦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码捷公司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5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权利要求12是否具备创造性的问题 码捷公司主张权对比文件及其相合并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

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在将入射光强度转化成输出电压过程中,对于不同的入射光强度可以使用不同的传递函数进行处理,从而提高图像质量。

对比文件4译文第[0044]段载明,“在图3a中标示针对有源像素的具有双倍线性斜率的此类结构的有效响应,所述双倍线性斜率具有第一(32)和第二(31)部分”。

结合附图3a可以看出,在光强较小时(即下标I较小时)使用斜率较高的传递函数获得相对较大的输出电压,在光强较大时(即小标I较大时)使用斜率较低的传递函数获得相对较小的输出电压。

在对比文件4中使用双斜率传递函数,使得图像整体亮度较为平衡,达到了获得高质量图像的技术效果。

而如何获得高质量的图像是每个成像系统都希望解决的技术问题。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4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

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4中获得的技术启示是利用双斜率函数作为传递函数对不同光电进行处理可以得到高质量的图像。

在这种启示下根据对比文件1如何应用双斜率函数进行相应改进,如对于不同的斜率分别设置储存区等。

此外即便对比文件4应用的是卷帘式快门,其亦需要对不同的斜率分别设置存储区域。

在逐行扫描时,不能保证每行所有的像素光强均一致,若一行中包括明暗不同的两种光强,那么就需要分别进行存储。

故对比文件1、4已公开权利要求12的特征双斜率传递函数,故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

码捷公司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的主张缺乏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商业成功的问题。

商业成功对创造性的判断具有辅助作用,一般需要在创造性判断不确定或比较困难的情况下适用,且商业成功必须有证据证明是本专利的技术特征带来的商业成功。

本案中,相关对比文件及其结合足已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5、12不具有专利法上所讲的创造性,因此,二审判决认为勿需再对商业成功与否以及其与专利创造性的关系予以评判,与法律规定及审查指南的规定并不相悖,一审判决未予评述不当,但二审判决已经进行了纠正。

对码捷公司商业成功证明了本专利具有创造性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码捷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码捷(苏州)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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