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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479号
案件名称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青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4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18号2幢12层1224-2。

法定代表人:王慧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美华,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18号院2楼507。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斌,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多,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三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27号5层东侧5050号。

法定代表人:付栋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斌,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青奇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创科技中心3幢1601-6室。

法定代表人:徐竹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洪义,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拜公司)、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快公司)、北京三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快信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青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奇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9日作出的(2019)闽01民初13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摩拜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既不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也不是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三快公司及三快信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一)青奇公司并未主张“制造侵权车锁、单车及租赁系统”的被诉侵权行为地在福建省福州市,仅主张摩拜单车消费者使用地在福建省福州市。

因此,青奇公司指控的该制造行为与福建省福州市没有连结关系。

(二)关于起诉状中青奇公司主张的“将侵权车锁、单车及租赁系统用于商业运营”的被诉侵权行为。

1.三快公司及三快信息公司开发运营的“美团”应用程序为手机APP软件产品,终端用户可以在任何地点获取及安装该程序,该应用程序也仅提供功能入口,不参与、更没有实施该被诉侵权行为。

2.摩拜公司的服务器端完成实际执行并控制“使用行为”,服务器端是实施使用行为的核心,与被动接受指令的智能车锁、代步工具及租赁系统相比,服务器端所在地是被诉侵权行为的实际发生地,而服务器端并不在福建省福州市。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未将接收服务器指令的终端所在地作为地域管辖连结点,本案中“将侵权车锁、单车及租赁系统用于商业运营”的被诉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也不在福建省福州市。

(四)三快公司、三快信息公司及摩拜公司的住所地均为北京市,应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五)由于互联网无处不在的特点,如果以终端作为侵权行为地,会导致地域管辖“无处不在”的局面,显然偏离了地域管辖的原则和初衷。

青奇公司答辩称:请求驳回三快公司、三快信息公司及摩拜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裁定。

主要事实和理由:(一)摩拜公司在上诉状中自认“涉嫌侵权产品的侵权行为地为福州市台江区”,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的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摩拜公司在原审裁定已经明确指出上述批复的情况下,仍然以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上诉理由提出上诉,该行为属于滥用管辖权异议,浪费司法资源。

(二)本案属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而非信息网络侵权纠纷,福建省福州市系侵权行为地,故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确凿无疑的管辖权。

(三)三上诉人将被诉侵权产品投放在福建省福州市,拥有被诉侵权产品的所有权,并通过终端用户的租借行为获得收益,实施了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行为,福建省福州市即为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行为实施地。

本院经审理查明:涉案专利号为201521105073.3,主题名称为“一种智能车锁、代步工具和代步工具租赁系统”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为滴滴(中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12月2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7月6日。

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智能车锁”;

权利要求3-9请求保护“一种代步工具”,该代步工具包括权利要求1或2的智能车锁;

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代步工具租赁系统”,该系统包括终端、服务器和权利要求2-8中的任一项所述的代步工具。

本院经审查认为,结合本案案情及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摩拜公司、三快公司及三快信息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故本案审理的关键在于福建省福州市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意义上的侵权行为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因此,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的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害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

青奇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摩拜公司、三快公司及三快信息公司“制造被诉侵权车锁、单车及租赁系统,并将其用于商业运营的行为构成对涉案专利的侵权行为”,其指控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为制造、使用涉案专利产品。

但青奇公司并未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制造地为福建省福州市,故被诉侵权产品制造地并非原审法院管辖本案的连结点。

与原审法院具有管辖连结关系的侵权行为地应是使用涉案专利产品的行为地。

使用专利产品通常是指利用专利产品并使其技术功能得到应用。

如果运营商将专利产品投放于特定市场以供终端用户使用,使得专利的技术功能得以应用,并从终端用户使用行为中获取利益,运营商的行为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

本案中,青奇公司指控摩拜公司、三快公司及三快信息公司共同运营摩拜单车,在福建省福州市投放,供用户使用。

该被诉投放行为使得被诉侵权的锁具、单车及租赁系统功能得以应用,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

因此,本案中,福建省福州市作为摩拜单车的投放地,属于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之一,原审法院对本案件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在青奇公司已经向原审法院起诉的情况下,摩拜公司、三快公司及三快信息公司关于本案应当移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闯 审判员  朱理 审判员  傅蕾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宾岳成 书记员张华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479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王闯 审判员:朱理、傅蕾 法官助理:宾岳成 书记员:张华 裁判日期 2019年12月31日 涉案专利 “一种智能车锁、代步工具和代步工具租赁系统”实用新型专利(ZL201521105073.3) 关键词 管辖;

实用新型;

使用;

投放地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青奇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法律问题 专利法意义上使用行为的认定 裁判观点 运营商将专利产品投放于特定市场以供终端用户使用,使得专利的技术功能得以应用,并从终端用户使用行为中获取利益,运营商的行为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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