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63776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云娥食品店,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经营者:翁云娥。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云娥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嘉洛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