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46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西报恩堂药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永丰县工业园南区。
法定代表人:卢方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磊磊,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西一品药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洋湖乡工业园1号。
法定代表人:陈子烜,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陈子烜,男,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一审被告:合肥唯尔**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长江路城市之光G8幢。
法定代表人:黄亚,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江西报恩堂药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西一品药业有限公司、一审被告陈子烜、一审被告合肥唯尔**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皖民终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江西报恩堂药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