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6民初10060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阳阳,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杭州市西湖区富日灯具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古墩路819号(原杭州华东陶瓷建材市场展厅)13号。
经营者:阮仙红,女,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市西湖区富日灯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