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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二三四五移动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73民初444号
案件名称上海二三四五移动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二三四五移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北京猎豹移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猎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444号原告:上海二三四五移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江东路1666号4幢1013室。

法定代表人:陈于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猎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A-3154房间。

法定代表人:傅盛,董事长。

被告:北京猎豹移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A-0071房间。

法定代表人:傅盛,董事长。

被告: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小营西路33号二层东区。

法定代表人:傅盛,董事长。

原告上海二三四五移动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二三四五公司)诉被告北京猎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猎豹网络公司)、北京猎豹移动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猎豹移动公司)及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简称金山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二三四五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猎豹网络公司、猎豹移动公司及金山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二三四五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海二三四五移动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50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上海二三四五移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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