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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东日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娇芬迪化妆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7民初13138号
案件名称深圳东日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娇芬迪化妆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东日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娇芬迪化妆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7民初13138号原告:深圳东日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新桥社区新桥三路27号卓越时代大厦706。

法定代表人:金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杰,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娇芬迪化妆品商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嶂背社区创业二路18-30号102,个体经营。

经营者:冷军华,住址: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原告深圳东日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娇芬迪化妆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杰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本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使用第8767769号注册商标“”;

2.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0万元;

3.赔偿原告为处理本案已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2万元,公证费人民币2000元;

4.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相关情况一、原告主张保护的商标:第8767769号“”注册商标。

二、商标是否在有效期限内:在有效期限内。

三、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9类,包括电热烫发器、电热卷发器(截止)。

告与上述注册商标的关系:原告经克里特株式会社(CREATECO,LTD)授权,获得涉案商标在中国大陆的相关权利,包括独家销售、维权等。

五、五、被告的具体侵权行为:根据(2018)深南证字第30409、30418号公证书记载,原告代理人李建固在被告经营的1688“深圳市龙岗区娇芬迪化妆品商行”网店内,以204.4元购买了“日本正品宫村浩气电卷发棒”一个。

经查验,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了标识。

六、被控侵权标识是否有合法来源:无。

七、原告的经济损失有无具体证据证实:无直接证据。

八、原告的合理费用有无具体证据证实:律师费发票50000元(本案主张20000元),公证费发票16000元(本案主张2000元)。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无。

判决结果本院认为,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娇芬迪化妆品商行未经原告深圳东日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许可,销售侵害了原告第8767769号注册商标的商品且无合法来源,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案件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娇芬迪化妆品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深圳东日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第876776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娇芬迪化妆品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东日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50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东日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4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深圳东日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000元,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娇芬迪化妆品商行负担人民币17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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