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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泰华防雷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昌晖德石化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116号
案件名称吉林省泰华防雷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昌晖德石化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吉林省泰华防雷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昌晖德石化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实华原油码头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1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泰华防雷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3号晨光花园2栋7层706号。

法定代表人:王树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盛,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昌晖德石化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兴东巷15号10号楼206房间。

法定代表人:杨春辉,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青岛实华原油码头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刘公岛路45号。

法定代表人: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振秋,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丹妮,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吉林省泰华防雷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昌晖德石化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昌晖德公司)、原审被告青岛实华原油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华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5日作出的(2020)鲁02知民初25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泰华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泰华公司住所地,制造、销售被诉产品的被诉侵权行为地均在吉林省长春市,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应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为方便当事人诉讼、节约诉讼成本和提高审判效率等层面看,本案也应在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昌晖德公司未作答辩。

实华公司未作陈述。

昌晖德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受理。

昌晖德公司起诉请求判令:1.青岛港通泽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泽公司)、泰华公司、实华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昌晖德公司ZL02131455.1专利权的行为;

2.泰华公司赔偿昌晖德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

3.通泽公司、泰华公司、实华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代理费、调查取证费等。

事实与理由:昌晖德公司是涉案专利名称“浮顶罐消除二次电弧的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为ZL02131455.1的专利权人,该发明专利至今合法有效。

2019年,昌晖德公司发现通泽公司于2018年以青岛港国际物资设备采购中心的名义进行了“2018年油罐伸缩式接地装置采购项目(项目编号:CGZX-NWH-2018-0306)”招标采购,为实华公司采购油罐伸缩式接地装置,中标单位为泰华公司。

通泽公司、泰华公司、实华公司未经昌晖德公司许可实施昌晖德公司的专利,涉嫌侵犯昌晖德公司的专利权。

泰华公司在原审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原审被告泰华公司住所地,制造、销售被诉产品的侵权行为地均在吉林省长春市,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应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

为方便当事人诉讼、节约诉讼成本,本案应在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

根据民诉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七条规定,同意指定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1.发生在青岛市、东营市、烟台市、潍坊市、威海市、日照市辖区内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本案原审被告实华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青岛市,依据上述规定属于应由原审法院专属管辖的知识产权案件,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泰华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不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吉林省泰华防雷技术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吉林省泰华防雷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根据民诉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实华公司作为原审被告,其住所地位于山东省青岛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原审法院有权管辖发生在青岛市辖区内的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所以,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再根据民诉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故昌晖德公司可以就本案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泰华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裁定适用法律和裁判结果均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晓贞审 判 员 马 军审 判 员 于志涛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王曼娜书 记 员 宋子怡裁判要点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116号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合议庭审判长:袁晓贞审判员:马军、于志涛法官助理:王曼娜书记员:宋子怡裁判日期2021年4月25日涉案专利“浮顶罐消除二次电弧的方法及其装置”发明专利(ZL02131455.1)关键词管辖权异议;

侵害发明专利权;

被告住所地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泰华防雷技术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昌晖德石化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原审被告:青岛实华原油码头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吉林省泰华防雷技术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法律问题涉及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的管辖问题裁判观点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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