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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与北京市大品仓汇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0106民初24594号
案件名称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与北京市大品仓汇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北京市大品仓汇服装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京0106民初24594号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住所地美国俄勒冈州97229波特兰西北科学公园路14375号。

法定代表人:亚当R.凯利(AdamR.Kelly),副总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建,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天娟,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大品仓汇服装店,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顶路4号东侧二层楼A3。

投资人:吴文晖,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彤彤,女,北京市大品仓汇服装店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碧坛,女,北京市大品仓汇服装店员工。

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以下简称哥伦比亚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大品仓汇服装店(以下简称大品仓汇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哥伦比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建,被告大品仓汇服装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彤彤、吴碧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哥伦比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大品仓汇服装店停止侵犯哥伦比亚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大品仓汇服装店赔偿哥伦比亚公司经济损失97031元、合理开支即公证费和购买侵权商品费2969元,共计100000元;

3.判令大品仓汇服装店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哥伦比亚公司是世界著名的户外运动服装设计、生产企业,其在第25类商品上拥有第1236702号、第5288005号、第5288009号注册商标,对该三件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哥伦比亚公司发现大品仓汇服装店在北京市丰台区光彩路首航超市首层南侧经营的“大仓汇外贸出口成衣工厂店”,销售侵犯哥伦比亚公司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

哥伦比亚公司对大品仓汇服装店的销售行为进行了保全公证。

经鉴定,大品仓汇服装店销售的服装是假冒哥伦比亚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大品仓汇服装店的销售行为侵犯了哥伦比亚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其诉至法院。

大品仓汇服装店辩称,哥伦比亚公司主张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客观上已经实现,我方已经停止销售涉案侵权商品,不同意哥伦比亚公司第二项诉讼请求,我方认为其要求赔偿的数额过高,我方无力承担。

我方生意也不好做,不是很懂注册商标,对注册商标也有误解,当时店里也只有一两件涉案侵权商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第1236702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衣物、裤子、帽”等。

有效期自1999年1月7日至2009年1月6日,经多次续展有效期限至2029年1月6日。

注册人为哥伦比亚公司。

第5288005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衣物、裤子、帽”等。

有效期自2010年6月28日至2020年6月27日。

注册人为哥伦比亚公司。

第5288009号“Columbia”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衣物、裤子、帽”等。

有效期自2011年8月7日至2021年8月6日。

注册人为哥伦比亚公司。

2018年1月20日,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人会同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公证员及公证人员,来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光彩路首航超市首层南侧“大仓汇外贸出口成衣工厂店”,购买“Columbia”羽绒背心一件,支付货款269元,取得金额均为269元的收据、持卡人存根各一张及彩页一张。

公证人员对上述所购物品、收据、持卡人存根及彩页进行了拍照及封存。

2018年10月13日,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人再次会同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公证员及公证人员,来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光彩路首航超市首层南侧“大仓汇外贸出口成衣工厂店”,对店铺内悬挂的营业执照原件进行拍照,营业执照显示名称为“北京市大品仓汇服装店”。

针对上述两次公证过程,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分别出具(2018)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0550号公证书及公证实物、(2018)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7109号公证书。

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出具金额分别为1500元、1200元的公证费发票两张。

庭审中,对前述公证购买的被控侵权商品进行了拆封。

该商品为一件羽绒背心,其左胸口处印有“”及“Columbia”组合标识,其内部领标上分别印有“”及“”标识,其拉链头上含有“”标识。

该产品所附吊牌正面贴有合格证,背面印有“大汇仓”及洗涤说明等内容,无生产厂家厂名、厂址等信息。

大品仓汇服装店认可涉案商品为其公司销售。

哥伦比亚公司另提交两份民事判决书,拟证明其相关维权活动已经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

上述事实,有商标注册证明、公证书、公证实物、发票、收据、持卡人存根、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哥伦比亚公司作为第5288005号、第1236702号、第5288009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依法享有对第5288005号、第1236702号、第5288009号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权针对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本案中,涉案商品上使用的标识与第5288005号、第1236702号、第5288009号注册商标相同,涉案商品为羽绒背心,落入上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故本院认定涉案商品属于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大品仓汇服装店在其经营店铺中销售涉案商品,其行为侵犯了哥伦比亚公司对第5288005号、第1236702号、第5288009号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对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鉴于哥伦比亚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及大品仓汇服装店因侵权所获的利益,其所主张赔偿的经济损失数额过高,本院不再全额支持。

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大品仓汇服装店侵权行为的性质、过错程度、侵权商品价格等因素,对赔偿数额酌情予以确定。

关于合理开支,哥伦比亚公司主张的公证费和购买侵权商品的费用均系本案合理支出,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北京市大品仓汇服装店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第5288005号、第1236702号、第528800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市大品仓汇服装店赔偿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经济损失30000元;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市大品仓汇服装店赔偿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合理开支2969元;

四、驳回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负担300元(已交纳),由北京市大品仓汇服装店负担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北京市大品仓汇服装店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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