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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九龙坡区中意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渝05民初2935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九龙坡区中意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区中意文具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渝05民初2935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陈(07)801,统一信用代码91110105MA00GHF9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君,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锋,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中意文具店,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团结路2号,注册号500107600334033。

经营者陈绪良,男,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中意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第2024537号“KINGSTON”,第10060266号“”,第6832602号“”注册商标权的行为(销售金士顿U盘),销毁库存侵权物品;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上述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

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金士顿科技公司原名为金电科技公司,是全球最大的第三方内存市场内存模组制造商,也是全球著名的USB闪存盘制造商,金士顿品牌内存产品种类超过2000种,性能卓越,品质可靠,产品和服务网络遍及全球,深受全球用户依赖和好评,为全球存储产品领导品牌。

金电科技公司于2002年12月4日核准注册了第2024537号“KINGSTON”商标,2008年12月1日注册人名义变更为金士顿科技公司后,又于2012年12月7日核准注册了第10060266号“”商标,上述商标核准商品使用类别均为第9类。

此外,金士顿科技公司还注册了第5313820号“HYPERX”商标,第12174986号“金士顿”商标,第6832602号“”商标,核准商品使用类别均为第9类(前述商标统称“涉诉商标”)。

2018年1月25日,金士顿科技公司授权原告拥有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使用权,同时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经调查,原告发现被告在其店内销售假冒上述商标使用权的商品(以下称“涉案产品”)。

被告的行为对消费者造成混淆,其行为违反了诚实守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非法攀附和利用原告商洽,以不正当的手段谋取高额利润,且侵权时间长,主观恶意明显,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及品牌价值、商誉损害。

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中意文具店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第2024537号“KINGSTON”、第10060266号“”、第683260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金士顿U盘),并销毁库存产品;

二、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中意文具店立即赔偿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共计8000元(已当庭支付);

三、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不再就(2019)渝中信证字第7681号公证书所涉事实追究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中意文具店的民事责任;

四、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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