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580号 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嘉创路10号枢密院C3-05室。
法定代表人:杜国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敬东,北京证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以岭健康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天山大街238号。
法定代表人:王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艳松,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武夷山市永生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星村镇齐云路67号。
法定代表人:游玉琼,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以岭健康城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武夷山市永生茶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后,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省武夷山市永生茶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省武夷山市永生茶业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