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5民初2624号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灵路118号705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52460114T。
法定代表人:铃木正人(SUZUKIMASATO),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涵露,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苗苗,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市潍威工具商行,经营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33号渝州新城2-6、8、9幢-2层C0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69904442H。
经营者王维,男,196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潍威工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
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