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16民初6303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大为,山东锦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彬,山东全悦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芜经济开发区凤城玉铃超市张家洼店,住所地济南市莱芜经济开发区振兴路与东升路交汇处的玉玲超市。
经营者:魏玲。
被告:济南市莱芜区凤城玉铃超市,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凤城东大街69号。
经营者:魏玲。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芜经济开发区凤城玉铃超市张家洼店、济南市莱芜区凤城玉铃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