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16民初6310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大为,山东锦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彬,山东全悦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芜市北孝义供销合作社北孝义供销超市,住所地济南市莱城区黄山路与汶水大道交汇处的北孝羲供销超市。
负责人:陶玲珍。
被告:济南市莱芜区银铃超市,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万福南路68号。
经营者:韩俊贞。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芜市北孝义供销合作社北孝义供销超市、济南市莱芜区银铃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