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55565号原告:深圳市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松坪山齐民道3号宇阳大厦4楼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1898915P。
法定代表人:郑伟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显旭,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树刚,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盛圣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6013号江苏大厦A座9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QJBK5F。
法定代表人:吴丰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盛圣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已交纳10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