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吴鲤君、赵飞翔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203刑初1151号
案件名称吴鲤君、赵飞翔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鲤君;赵飞翔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203刑初1151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鲤君,曾用名吴燕娜,女,1994年10月7日出生于浙江省仙居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仙居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飞翔,男,1992年5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沁阳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沁阳市。

2011年10月21日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监视居住。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以甬海检二部刑诉[2019]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鲤君、赵飞翔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剑、被告人吴鲤君、赵飞翔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至2019年6月间,被告人吴鲤君、赵飞翔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江苏省常熟市“太平鸟”注册商标的服装,共计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

2019年6月21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吴鲤君、赵飞翔位于江苏省常熟市的店面内查获假冒“太平鸟”注册商标的标识2602枚,又在二人位于江苏省常熟市的仓库内查获假冒“太平鸟”注册商标的服装6142件,货物价值人民币156518元。

经鉴别,上述标识、服装均为假货。

2019年7月20日,被告人赵飞翔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吴鲤君、赵飞翔已赔偿太平鸟公司损失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鲤君、赵飞翔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判处被告人吴鲤君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判处被告人赵飞翔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赵某、孙某、韩某的证言、搜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营业执照、转账凭证、赔偿协议书、刑事谅解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吴鲤君、赵飞翔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赵飞翔系自首,被告人吴鲤君、赵飞翔已赔偿太平鸟公司损失并取得谅解。

案发后,被告人吴鲤君、赵飞翔已缴纳了罚金及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鲤君、赵飞翔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系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吴鲤君、赵飞翔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系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飞翔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鲤君、赵飞翔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可宣告缓刑。

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鲤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 二、被告人赵飞翔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 三、被告人吴鲤君、赵飞翔的违法所得一万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凤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代书记员 傅琦君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

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