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73号原告:济南鲁众人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济微路127号中区1排113号。
法定代表人:向宇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彤,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施默森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西仁宕村。
法定代表人:赵典奖。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原告济南鲁众人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施默森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济南鲁众人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济南鲁众人电气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济南鲁众人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济南鲁众人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