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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快易修电器有限公司、蒋德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402民初3484号
案件名称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快易修电器有限公司、蒋德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快易修电器有限公司;蒋德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402民初3484号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N。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快易修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虎威路65号1幢18-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SF。

法定代表人:蒋德英。

被告:蒋德英,女,汉族,1990年6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浪,重庆太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快易修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易修公司)、蒋德英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陈睿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1989年成立,1996年11月成为上市公司,是一家多元化的全球型工业集团,主营家用空调、中央空调、智能装备、生活电器、空气能热水器、手机、冰箱等产品,是目前全球最大的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专业空调企业,业务遍及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

1999年1月5日,“”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06年9月,格力空调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定为“中国世界名牌产品”并获得全国质量奖荣誉证书。

2009年12月,原告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单位”。

2010年6月,原告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确定为“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

涉案的第37类第6369148号“”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包括电器的安装与修理,专用权期限自2010年9月28日至2020年9月27日。

原告经调查发现:在域名为“cqgeili.com”的网站页面中,多处使用“”标识,自称为“重庆格力空调售后维修服务中心”“重庆格力空调售后维修”。

在“联系我们”页面中载明“重庆格力空调维修电话:023-891××××8”。

该域名创建于2012年3月1日,未备案。

在域名为“yurn.com”的网站页面中,多处使用“”标识,自称为“重庆格力空调维修”“重庆格力空调技术服务中心”。

在“联系我们”页面中载明:沙坪坝区维修网点:023-891××××8;

渝北区维修网点:023-891××××5。

该域名创建于2013年10月20日,未备案。

被告快易修公司在“云盟在线商机网”上发布的广告所留电话为157××××5811、023-891××××5、023-891××××8,而157××××5811系被告蒋德英的支付宝账户。

因此,被告快易修公司是上述假冒售后网站的实际运营者。

上述假冒原告售后网站,使用原告商标及字号的行为均未经原告授权,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擅自使用原告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

因此,被告快易修公司运营上述网站提供家电维修服务,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被告快易修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被告蒋德英作为被告快易修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应当对被告快易修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原告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鉴于被告的侵权时间长、网络传播的范围广,且主观恶意明显,应当判令被告作出高额赔偿。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快易修公司立即停止在域名为“cqgeili.com”“yurn.com”的网站中,使用原告第6369148号“”注册商标;

2.被告快易修公司立即停止在域名为“cqgeili.com”“yurn.com”的网站中使用原告“格力”字号;

3.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8万元。

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1.第6369148号“”商标注册证;

2.第1215686号商标注册证、商标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核准商标转让证明及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通知;

3.原告所获奖项:商标创新奖、中国世界名牌产品证书、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

4.原告2015-2018年度报告中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截图;

5.域名“cqgeili.com”网站页面截图;

6.域名“cqgeili.com”的whois信息;

7.域名“yurn.org”网站页面截图;

8.域名“yurn.org”的whois信息;

9.被告快易修公司在“云盟在线商机网”上发布的广告;

10.支付宝157××××5811的验证截图;

11.时间戳认证证据5-10取证录像光盘;

12.域名“cqgeili.com”历史信息查询截图及时间戳认证;

13.被告快易修公司主要人员信息;

14.时间戳认证120×××@qq.com支付宝验证截图;

15.企汇网取证截图;

16.258网取证截图;

17.重庆网络问政平台的取证截图;

18.天涯论坛取证截图;

19.时间戳认证录像光盘。

二被告辩称:二被告未侵害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未使用原告企业名称,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1.快易修公司不是涉案域名“cqgeili.com”和“yurn.com”的创建者,不是涉案域名的备案人,不是涉案域名的控制人和实际使用人,被告未在涉案域名网站上使用格力标识或者格力字号,也未从该网站中获取任何利益。

2.原告起诉状中提及的电话023-891××××8并非被告注册、使用的电话,快易修公司从未使用过该电话招揽业务和宣传,也未因此获利。

3.二被告从未在云盟在线商机网上发布过广告,云盟在线商机网中所留电话并非快易修公司以及蒋德英所有,被告也没有通过云盟在线商机网招揽维修客户和获利。

4.经查询发现,本案争议域名网站中并未出现“格力”或者与格力有关的描述,该网站现在不存在侵犯格力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5.从原告庭前举示的网站信息可知,涉案两个域名的注册人、备案人、联系人、邮箱、电话等均不是快易修公司,均与快易修公司无关。

域名网站相关内容不能体现与快易修公司有任何关系。

6.快易修公司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独立的法人,公司财务与法定代表人蒋德英财产并未混同,快易修公司相关经营行为,应当由公司享有权利和义务,与蒋德英无关。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二被告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第6369148号“”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包括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的37类。

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9月28日至2020年9月27日止。

“格力”品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网站“cqgeili.com”的页面上使用了“”标识及“重庆格力空调售后维修服务中心”“重庆格力空调售后维修”等字样。

载明联系方式“电话:023-891××××8。

该网站创建于2012年3月1日。

网站“yurn.org”的页面上使用“”标识及“重庆格力空调维修”“重庆格力空调技术服务中心”等字样。

在“联系我们”页面中载明:沙坪坝区维修网点:023-891××××8;

渝北区维修网点:023-89166155。

该网站创建于2013年10月20日。

另查明,被告快易修公司在云盟在线商机网等多个网站所留联系方式均为023-891××××8或者023-891××××5。

本院在(2019)粤0402民初5282号案件中查明,被告快易修公司在天极网上所留的联系方式为023-891××××8。

再查明,被告快易修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为被告蒋德英。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是第6369148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他人未经其许可不得擅自使用。

原告的企业名称经核准注册且具有较高知名度,他人亦不得擅自使用。

首先,网站“cqgeili.com”及“yurn.org”的主要内容为提供空调维修服务。

结合生活常识,家电维修往往通过上门服务的方式来完成,而相关公众主要是通过电话号码来获取服务。

因此,电话号码是服务提供过程中的关键信息,可以被视为服务提供主体的识别标志之一。

本案中,网站“cqgeili.com”及“yurn.org”均未备案,原告主张根据网站上公布的维修联系电话来确定侵权行为人,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电话号码023-891××××8是网站“cqgeili.com”公布的主要的维修联系电话,同时也是网站“yurn.org”公布的沙坪坝区维修网点的联系电话。

而该电话号码是被告快易修公司在天极网、云盟在线商机网等多个网站上发布维修信息时所公布的联系电话。

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认定被告快易修公司是网站“cqgeili.com”及“yurn.org”的实际使用人。

其次,被告快易修公司在其主办的“cqgeili.com”及“yurn.org”网站上使用了“”标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侵害了原告对第6369148号“”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被告快易修公司在上述网站上使用“重庆格力空调售后维修服务中心”“重庆格力空调售后维修”“重庆格力空调维修”“重庆格力空调技术服务中心”等字样,均含有原告的字号“格力”,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与原告之间存在特定的关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再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被告快易修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至于具体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商标及企业名称的知名度、被告侵权的具体情节、原告委托律师参与诉讼等因素,确定被告快易修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万元。

最后,被告快易修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蒋德英是其唯一股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蒋德英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快易修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身财产。

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蒋德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快易修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在“cqgeili.com”及“yurn.org”网站上使用“”标识和“格力”字样;

二、被告重庆快易修电器有限公司、被告蒋德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重庆快易修电器有限公司、蒋德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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