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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高阳镇新兴家电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陕05知民初6号
案件名称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高阳镇新兴家电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高阳镇新兴家电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陕05知民初6号 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XX路XX号XX园。

法定代表人:张瑞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妮,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镇XX店。

住所地:渭南市蒲城县XX街道XX店XX店铺。

经营者:程桂芳。

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XX镇XX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XX镇XX店达成协议为由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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