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484号 原告:赵建杰,男,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俊勇,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伸星,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铂钒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庞口镇陈家庄村村口南行5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王凌波,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王凌波,女,197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迎春,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臧珊珊,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建杰诉被告河北铂钒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王凌波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后,原告赵建杰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凌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建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建杰撤回对被告王凌波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