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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五河县铭文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5民初8294号
案件名称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五河县铭文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五河县铭文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广州鸿视喜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5民初8294号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十九号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强,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河县铭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东刘集镇东刘集村后刘294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刘文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媛媛,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鸿视喜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胜石村钟韦公路东涌桥侧92号3楼。

法定代表人:张邢要。

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五河县铭文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广州鸿视喜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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