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5民初8173号原告:广州市珍之堡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进港大道241号201房ZC-01。
法定代表人:陈其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礼,广东纬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琦,广东纬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学振。
原告广州市珍之堡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学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珍之堡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5元,由原告广州市珍之堡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