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4935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攀高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西坑一村工业区凤凰路25号2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李晖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水宝,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阳县康运来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平阳县鳌江镇印务西岸8号。
法定代表人:白炳玺,总经理。
被告:上海俞兆林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陈翔路88号6幢2楼B区2127室。
法定代表人:陈建红,执行董事。
被告:温州市睿益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昆阳镇平塔村。
法定代表人:杨春明,经理兼执行董事。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水,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深圳市攀高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阳县康运来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上海俞兆林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市睿益福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立案。
2019年11月29日,原告深圳市攀高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攀高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攀高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深圳市攀高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深圳市攀高电子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