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2民初11759号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松坪山齐民道3号宇阳大厦4楼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P。
法定代表人:郑伟添,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绍武,广东昀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派潭杰盈通讯营业部,经营地址:广州市增城派潭镇榕林路1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0D。
经营者:梁炳杰。
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派潭杰盈通讯营业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
2019年12月13日,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春节人民陪审员 李少芳人民陪审员 李瑞卿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叶梅娟附:本裁判的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