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2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九柱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横东村永兴工业区富庆三路9号A幢首层。
法定代表人:袁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自安,中山市科创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门市亮剑科技照明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高新区彩虹路39号4幢4楼01厂区。
法定代表人:汪剑飞,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山市九柱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门市亮剑科技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亮剑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12月1日作出的(2020)粤73知民初7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亮剑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九柱公司同意亮剑公司撤回起诉并自愿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亮剑公司在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知民初78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江门市亮剑科技照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江门市亮剑科技照明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中山市九柱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