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002民初78号原告:山东尚美丽家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MA3NCNEL2J,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柳沟河北侧、九华路东侧3层302室。
法定代表人:孙丽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辛强,山东君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祝,山东君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畅芙莱雅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50140459D,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2号院5号楼1806。
法定代表人:王轶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自清,北京盈科(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小博,北京盈科(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尚美丽家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畅芙莱雅商贸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
原告山东尚美丽家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尚美丽家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尚美丽家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山东尚美丽家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