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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深圳市仁清卓越科技有限公司与润州区敏志尚百货商行、湖南沃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1民初69号
案件名称69深圳市仁清卓越科技有限公司与润州区敏志尚百货商行、湖南沃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仁清卓越科技有限公司;润州区敏志尚百货商行;湖南沃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1民初69号原告:深圳市仁清卓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华荣路龙富工业区**104。

法定代表人:张仁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晓益,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润州区敏志尚百货商行(经营者:王志敏),经营场所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黎明社区中山西路**雅居商务中心**。

被告:湖南沃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团山镇漆树村民康组法定代表人:尹博文,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伟锦捷,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仁清卓越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润州区敏志尚百货商行、湖南沃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仁清卓越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深圳市仁清卓越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仁清卓越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仁清卓越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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