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1民初69号原告:深圳市仁清卓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华荣路龙富工业区**104。
法定代表人:张仁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晓益,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润州区敏志尚百货商行(经营者:王志敏),经营场所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黎明社区中山西路**雅居商务中心**。
被告:湖南沃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团山镇漆树村民康组法定代表人:尹博文,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伟锦捷,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仁清卓越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润州区敏志尚百货商行、湖南沃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仁清卓越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深圳市仁清卓越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仁清卓越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仁清卓越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