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8执254号申请执行人:淮安丰硕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健康东路中鑫上城C812室。
法定代表人:邱硕,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涟水儒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涟洲路东侧88-89号。
法定代表人:李晨,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淮安丰硕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涟水儒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淮安丰硕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在执行中自愿处分其权利。
经审查,淮安丰硕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其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8民初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再次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