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2311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仲财,福建迅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晋安区宝仁五金店,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国货东路三环路交口三木花园D区6#楼07店面。
经营者:陈宝仁,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晋安区宝仁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