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15民初73377号之三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苏美达轻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长江路XXX号十三楼。
法定代表人:范雯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鹏,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楠,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台州市博洋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
法定代表人:蔡建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民,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小春,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江苏苏美达轻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台州市博洋鞋业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作出(2018)沪0115民初7337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台州市博洋鞋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现申请人江苏苏美达轻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台州市博洋鞋业有限公司浙商银行台州温岭支行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322)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台州市博洋鞋业有限公司浙商银行台州温岭支行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322)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宫晓艳审判员 姜广瑞审判员 杨 捷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佳其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