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5民初33330号之二原告:上海昂欧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蒋卫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静,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悦,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爱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韩冬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月琴,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逸文,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昂欧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爱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原告上海昂欧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昂欧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昂欧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880元,减半收取41,440元,由原告上海昂欧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倪红霞审 判 员 陆光怡人民陪审员 刘克裕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奇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