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810号 原告:周中楠,男,199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曲、陈哲,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蜜芙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石柱镇后项村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陈灵聪。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周中楠与被告永康市蜜芙工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19年12月11日,原告周中楠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中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中楠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周中楠负担。
原告周中楠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