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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中楠与永康市品奥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3821号
案件名称周中楠与永康市品奥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中楠;永康市品奥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821号 原告:周中楠,男,199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曲、陈哲,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品奥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百慕路77号第一幢3楼,统一社会代码91330784313647710E。

法定代表人:陈幸霖。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楼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周中楠与被告永康市品奥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19年12月11日,原告周中楠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中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中楠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周中楠负担。

原告周中楠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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