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065号之一 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宜山路2016号合川大厦2楼D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655614329。
法定代表人:SONHYODONG,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天高,浙江裕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良玖日用品厂,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廿三里街道张思村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782MA2A9EMM7L。
法定代表人:国海霞。
被告:国海霞,女,198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良玖日用品厂、国海霞、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中,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义乌市良玖日用品厂、国海霞共同赔偿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包括维权合理费用)”,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2019年12月17日,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共计人民币1045元,由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