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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盈诚聚商贸有限公司、张龙等与青州市亚锋干调商行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2民初1262号
案件名称许昌盈诚聚商贸有限公司、张龙等与青州市亚锋干调商行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许昌盈诚聚商贸有限公司;张龙;青州市亚锋干调商行;焦作市创惠豆制品厂;许昌煜康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民初1262号 原告:许昌盈诚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县河街乡南岸村3组。

法定代表人:张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张龙,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鹏友,北京金诚同达(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和,北京金诚同达(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州市亚锋干调商行,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海天市场二期A-13号。

经营者:张玲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鹏,山东康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涛,山东康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创惠豆制品厂,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影视大道北淼雨院内。

执行事务合伙人:夏振民。

被告:许昌煜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天宝路与灞陵路交叉口向南2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苗领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鹏,山东康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涛,山东康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昌盈诚聚商贸有限公司、张龙诉被告青州市亚锋干调商行、焦作市创惠豆制品厂、许昌煜康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昌盈诚聚商贸有限公司、张龙撤回对被告青州市亚锋干调商行、焦作市创惠豆制品厂、许昌煜康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昌盈诚聚商贸有限公司、张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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