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064号之一 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宜山路2016号合川大厦3楼D室。
法定代表人:SONHYODONG,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天高,浙江裕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晨,浙江裕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永康市勋迪五金制品厂,经营场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象珠镇象珠二村金泉北路224号第三层。
经营者:吴章前,男,汉族,1993年10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告:吴章前,性别男,汉族,1993年10月9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勋迪五金制品厂、吴章前、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1月27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天高、林晨,被告永康市勋迪五金制品厂的经营者及被告吴章前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本院缺席审理。
2019年12月4日,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共计人民币2170元,由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