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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东县勇利彩印塑料厂、衡阳县六顺纸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01执1658号之一
案件名称祁东县勇利彩印塑料厂、衡阳县六顺纸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祁东县勇利彩印塑料厂;衡阳县六顺纸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执16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祁东县勇利彩印塑料厂,住所地湖南省祁东县白鹤铺镇东富村。

投资人:陈勇。

被执行人:衡阳县六顺纸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英陂村上街组。

法定代表人:张青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祁东县勇利彩印塑料厂与被执行人衡阳县六顺纸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湘01民初2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祁东县勇利彩印塑料厂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保险理财、车辆信息等情况,且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公积金信息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财产线索。

衡阳县西渡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8月22日证明,被执行人的厂房因属于违建被无偿拆除,且也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因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且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信息及采取的执行措施,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在本院1615办公室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如未提供,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湘01民初2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志红审判员  蔡旭辉审判员  许运清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佳乐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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