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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临沂市兰山区耀兰达日化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13民初94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临沂市兰山区耀兰达日化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临沂市兰山区耀兰达日化用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民初94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号(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耀兰达日化用品店,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上海路万达广场“耀兰达”。

经营者:尹传龙。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耀兰达日化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1年4月7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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