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民初94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号(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耀兰达日化用品店,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上海路万达广场“耀兰达”。
经营者:尹传龙。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耀兰达日化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1年4月7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