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3444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5。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
委托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华,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兴东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浪心社区塘头大道中宏发达仕文大厦(宏发石岩厂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XJ。
法定代表人翁宏坤。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兴东海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