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92民初813号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共青团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K。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彬、郑龙飞,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阳市寿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莱阳市团旺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A。
法定代表人:丁学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莱阳市寿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原被告间纠纷已解决。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莱阳市寿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莱阳市寿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