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3民初37663号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8E。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证件号码14403201210071467。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玲,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证件号码14403201711912911。
被告:林凌,女,1984年2月26日,汉族,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罗湖区,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
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