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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与美团(杭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8601民初963号
案件名称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与美团(杭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美团(杭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浙8601民初963号原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18号院2楼507。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斌,公司员工。

被告:美团(杭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恒祺商务中心3幢706室。

法定代表人:王桂良,总经理。

原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快公司)与被告美团(杭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团汽车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后因案情复杂,本院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三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斌、被告美团汽车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桂良到庭参加诉讼。

因当事人申请,本案延期举证两个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美团汽车公司:1.立即停止商标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立即停止在互联网及线下使用“美团(杭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杭州美团汽车”等包含“美团”或与“美团”近似的名称进行宣传推广招聘;

(2)立即停止使用“美团打车”、“上海路团科技有限公司”相关的内容进行宣传推广招聘;

(3)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美团”字号的公司名称并变更公司名称,且变更后的公司名称不得含有与“美团”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

(4)立即注销域名meituantaxi.com或者将该域名转移至原告名下;

2.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就其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声明的时间不得少于30天;

3.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4.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三快公司是国内最早的独立团购网站,是中国最大的生活服务业电子商务平台,并连续多年获得各项荣誉称号。

2017年三快公司通过关联公司上海路团科技有限公司开始运营“美团打车”服务,2017年2月美团打车在南京上线,2018年3月又在上海上线,得益于美团较高的知名度以及网约车市场的快速发展,美团打车上海上线后短短一周内就累计服务乘客超220万人次,迅速为广大用户所知晓。

“美团”、“美团打车”已经为我国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同时也已经由原告申请并获得核准注册为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广泛使用。

2018年原告发现被告将“美团”作为字号登记注册了美团(杭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后更名美团(杭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并在“BOSS直聘网”、“赶集网”、“杭州牛牛人才网”等网站以美团名义对外进行司机招聘,相关网站中突出使用“美团打车”、“杭州美团汽车”“美团(杭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名称,甚至在公司简介中直接使用上海路团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告美团打车业务发展历史相关的内容。

另外,被告还注册了网站××并在网站中突出使用“杭州美团汽车”,内容为招募“司机合伙人”“城市合伙人”等。

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极其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为被告系原告的关联公司或者与原告存在合作关系,或者误认为系原告在杭州地区开展美团打车业务。

被告的行为明显具有“搭便车”及攀附商誉的故意,而且也会使相关公众对于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其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并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

故诉至法院。

庭审中,三快公司撤回了立即停止在互联网及线下使用“美团(杭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杭州美团汽车”等包含“美团”或与“美团”近似的名称进行宣传推广招聘;

立即停止使用“美团打车”、“上海路团科技有限公司”相关的内容进行宣传推广招聘的诉讼请求;

撤回了涉及“美团打车”商标侵权的诉讼请求。

被告美团汽车公司答辩称,1.被告的注册行为合法。

涉案企业字号是其依法在杭州市工商局注册的,依据当时工商局的规定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相近的企业字号是不能注册的,但是美团不是驰名商标;

2.被告没有侵权的故意,被告主要从事汽车销售和汽车租赁,与原告的经营范围不同,也没有要攀附美团商标的主观故意,实际使用中也没有突出使用或者变形使用;

3.关于停止侵权,网上发布的涉及上海路团科技有限公司的招聘信息,是赶集网等平台的行为,并非被告委托发布的,受客观因素的影响,被告无法自行变更企业名称;

4.关于赔偿损失,公司目前没有开展任何业务,且处于亏损状态;

5.关于赔礼道歉,被告只在杭州使用企业字号,原告要求在全国范围内赔礼道歉,范围过大;

6.关于域名侵权,被告域名注册在先,不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害。

原告三快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第10971133号商标证书、“美团”及“美团打车”品牌的荣誉证书和新闻报道、沪监管奉处字[2018]第2620180010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京0105民初54207号民事判决书、(2018)沪卢证经字第3121号公证书等证据。

被告美团汽车公司依法提交了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记录作为证据。

本院组织原告三快公司、被告美团汽车公司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于原告三快公司提交的证据,被告美团汽车公司对沪监管奉处字[2018]第2620180010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真实性不认可,对(2018)京0105民初54207号民事判决书的关联性不认可,对其余证据的证据三性均无异议。

对于被告美团汽车公司提交的证据,原告三快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不认可。

经审核,对当事人就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原告三快公司提供的沪监管奉处字[2018]第2620180010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系打印件、且未提交原件核对,(2018)京0105民初54207号民事判决书无本案无关联性,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据效力不予认可。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三快公司成立于2007年4月10日,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应用软件服务、发布广告等。

2010年-2015年三快公司曾获得多项荣誉,主要包括:艾瑞咨询集团授予美团网“2012-2013年度中国移动互联网团购应用最佳创新奖”。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中国电子商务行业门户大会授予美团网“2010中国十大团购网站”、“2014中国电子商务最具影响力行业门户”、“2015中国电子商务最具影响力团购网站”。

2013移动互联网创新大会向美团网颁发“移动互联新生活杰出贡献奖”。

上海市信息服务业行业协会向美团网颁发“2013移动互联网终端应用人气类”奖杯。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授予美团网“中国十大团购网站荣誉称号”。

移动互联网创新大会授予美团网2013“移动互联新生活杰出贡献奖”。

QUESTMOBILE授予美团“用户规模百强榜”及“生活服务赛道用户规模NO.1”奖杯。

2015年工信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授予美团团购“最具影响力APP应用奖”。

美团汽车公司成立于2018年6月22日,经营范围包括服务、代客户办理汽车上牌、年检、过户手续、代客户办理车辆按揭手续、汽车代驾、汽车租赁、新能源技术、网络信息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

2018年10月15日美团(杭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美团(杭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美团汽车公司已于2019年1月2日被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为经营异常名录。

三快公司的权利基础。

三快公司是第109711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第10971133号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9类:运输、商品包装、船舶经纪、车库出租、运载工具(车辆)出租、仓库出租、货物贮存、潜水服出租、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旅行预订(截止),该商标注册有效期限为2013年9月14日至2023年9月13日。

涉案被控侵权行为。

上海市卢湾公证处于2018年12月6日出具的(2018)沪卢证经字第3121号公证书显示:2018年11月16日,三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成梅在该公证处两位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使用该处计算机及网络接口,经一系列清洁操作后,分别在百度搜索框内搜索“美团(杭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美团(杭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BOSS直聘”等信息,并对搜索结果中的部分链接进行了点击浏览,随后在浏览器地址栏内输入“××”、“http://zj.gsxt.gov.cn”进入该网站后对相关内容进行了浏览。

该公证书的附件显示,美团汽车公司在BOSS直聘上发布“杭州美团汽车招聘”的信息,并使用名为“杭州美团汽车”的企业信息简介;

在产品介绍中使用了“美团打车”、××;页面上还使用了“杭州美团汽车招聘Boss”。

进入网站××该网站首页抬头部分显示“杭州美团汽车”字样,导航栏有“首页”、“网约车”、“新闻资讯”、“关于我们”等栏目。

导航栏下大幅图片中,有一辆汽车图片,图片显示车辆前部车牌位置有“杭州美团汽车”字样,点击“关于我们”显示有“杭州美团汽车”字样。

经ICP备案信息查询,显示网址××的主办单位为美团汽车公司,网站备案号为浙ICP备18041007号,审核通过时间为2018年9月20日。

本案庭审中双方当事人明确的事实。

三快公司明确涉案两商标尚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指控美团汽车公司的侵权行为具体表现为:1.主张美团汽车公司将“美团”字样作为企业名称进行注册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2.主张美团汽车公司将“美团”作为企业字号注册,并在boss招聘网站和公司网站中突出使用涉案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将“meituan.com”注册为公司域名,构成商标侵权。

3.三快公司还明确就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两项被控侵权行为各主张25万元赔偿。

美团汽车公司自认meituantaxi.com系其注册并使用,公司网站××由其注册运营,boss招聘上发布的招聘信息由其委托招聘网上发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美团汽车公司注册含有“美团”字样的企业名称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美团汽车公司是否侵害三快公司第10971133号商标权;

(三)三快公司所主张的责任承担方式是否合理。

关于争议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二款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本案中,首先,三快公司与美团汽车公司均系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从事商品交易和营利性服务的商事主体;

二者经营范围均包括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内容,因而二者系存在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其次,三快公司享有的第10971133号注册商标的核准注册日为2013年9月14日,美团汽车公司成立于2018年6月22日,结合三快公司提交2010年至2015年之间所获各项荣誉的证据,可以认定在美团汽车公司成立之时,“美团”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广大消费者熟知。

再次,美团汽车公司承认在成立时对“美团”标识知名度有所认知,其在无任何正当依据的前提下,将“美团”作为企业字号注册并使用,具有攀附三快公司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的故意,也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与三快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并产生混淆。

因此,美团汽车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争议焦点(二),美团汽车公司使用“美团”进行招聘和宣传的行为是否侵害三快公司商标专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中第(七)项规定,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字号构成商标侵权的要件为:企业字号与他人商标存在相同或相近似,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导致社会公众产生错误认识。

本案中,从经营范围来看,三快公司第1097113号商标专用权的核准使用范围包括运输、商品包装、船舶经纪、车库出租、运载工具(车辆)出租等,与美团汽车公司经营范围类似。

从使用情况看,美团汽车公司在boss直聘招聘信息中使用了“杭州美团汽车”、“美团打车”字样,美团汽车公司虽否认该信息由其直接发布,但其作为招聘信息的提供主体应当对信息内容有审核和必要的注意义务;

美团汽车公司还在其经营的网站首页使用了“杭州美团汽车”字样,上述使用行为,构成了对涉案商标的突出使用。

综上,美团汽车公司招聘信息和网站对企业字号的使用行为侵害了三快公司第1097113号商标专用权。

域名meituantaxi.com是否侵犯三快公司第1097113号商标专用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

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其中对于恶意的判断,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属于具有恶意。

本案中,首先,美团汽车公司注册的域名meituantaxi.com与三快公司第1097113号商标的拼音部分构成近似;

其次,由于三快公司的商标注册在先,商标使用范围包含了运输、车辆出租等内容,且享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美团汽车公司的域名注册行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最后,美团汽车公司注册使用域名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商业目的,该网站首页显示“网约车”、“能源汽车”、“共享汽车”等板块,并有“北京”、“上海”、“南京”等“招募合伙人”的信息,公司简介中也有对于公司经营内容的介绍。

综上,本院认定,美团汽车公司注册并使用域名meituantaxi.com的行为侵害了三快公司第1097113号商标专用权,应当注销该域名。

关于争议焦点(三),美团汽车公司实施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考虑到“美团”商标的知名度,本院认为即使美团汽车公司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其应当停止使用并变更带有“美团”字样的企业名称,三快公司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美团汽车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三快公司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不良影响,故三快公司主张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关于美团汽车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三快公司因侵权所受之损失或美团汽车公司的侵权获利均无法查明。

因此,本院将综合考虑案情,按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金额。

因美团汽车公司所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商标侵权行为在所侵害客体上存在一定重合,故本院在确定赔偿金额时予以合并裁量。

具体考量因素包括:1.涉案商标的知名度;

2.美团汽车公司同时实施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3.美团汽车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

4.三快公司就侵权行为进行公证证据保全需支出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美团汽车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为10万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美团(杭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美团”字样的企业名称,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美团”字样;

二、被告美团(杭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注销“meituantaxi.com”域名;

三、被告美团(杭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一家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原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在相关媒体上发布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美团(杭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四、被告美团(杭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含合理维权费用);

五、驳回原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美团(杭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280元,由原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520元。

原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被告美团(杭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

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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