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翁创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604民初16687号
案件名称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翁创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翁创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604民初16687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新街路4022号5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84。

法定代表人:李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雪芹,广东四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翁创林,男,汉族,1991年10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翁创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雪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销毁库存及生产工具;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为维权合理费用共10万元;

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依法取得了第1246537号、1232279号、6813101号、1263177号、7663903号注册商标,其中第1232279号商标于1999年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近期,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通过手机应用“闲鱼app”(用户ID:伯爵篮坛),向不特定的对象公开宣传并销售侵权产品,给原告造成极大的商业损失,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被告未提交答辩意见。

原告提交了证据,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

原告的证据:1.第1246537号注册商标证;

2.第1232279号注册商标证;

3.第6813101号注册商标证;

4.第7663903号注册商标证;

5.第1263177号注册商标证;

6.(2019)豫郑黄证内民字第03131号公证书;

7.商标监(1999)651号关于认定“红双喜”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

8.红双喜大事件;

9.发票;

10.邮件记录截图。

本院认证:证据1-7有原件核对,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

证据8和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信;

证据10,原告以此主张涉案产品系被告所销售,待后论述。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告成立于1995年12月26日,注册资本为11200万元,经营范围为生产各种体育用品、体育休闲用品,销售自产产品,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自有房屋租赁,停车场(库)经营。

原告经受让、注册了如下五个商标:1.上海文教用品公司于1998年12月21日取得第1232279号注册商标“红双喜”的专用权,有效期至2008年12月20日,最新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的球拍,球网等。

原告于2007年10月7日受让该商标。

该商标于1999年12月29日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上海红双喜冠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1999年2月14日取得第1246537号注册商标“DHS”的专用权,最新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2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的运动球类、乒乓球台、运动球拍等。

原告于2007年10月7日受让该商标。

3.上海红双喜冠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1999年4月14日取得第1263177号注册商标“狂飙”的专用权,最新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4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的乒乓球拍等。

原告于2007年5月28日受让该商标。

4.原告于2010年11月28日取得第7663903号注册商标“狂飙王”的专用权,注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的运动球类、运动球拍、乒乓球拍等。

5.原告于2011年8月7日取得第6813101号注册商标“红双喜DHS”的专用权,注册有效期至2021年8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的运动球类、球拍等。

经原告申请由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出具的(2019)豫郑黄证内民字第03131号公证书记载,2018年11月30日,原告的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下载闲鱼app,搜索用户“伯爵篮坛”进入“伯爵篮坛”店铺,在该店下单购买了名称为“正品红双喜狂飙王兵乓球横拍直拍碳素板”,原告支付了80元。

该产品标注的价格显示:原价986,售价80元。

该产品下方显示:888想要·超赞75·浏览18270。

该订单显示的快递信息是百世快递70842307486742,商品从佛山市三水区发出。

当年12月3日,代理人和公证处人员在郑州市领取了百世快递70842307486742的包裹一件,并对其中的商品进行封存。

原告为此支出公证费500元。

原告当庭出示公证封存物品,系乒乓球拍一只。

比对。

原告主张,该球拍手柄上有与原告第1232279号、第6813101号、第1246537号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

在拍面上有与原告第1263117号、第6813101号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在球拍侧面上有与原告第1246537号、第1232279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

该商品属于假冒原告产品的侵权产品,理由是:原告此款产品套装售价1400元,仅一个球拍售价就达900元,而该产品售价才80元,明显过低。

原告以证据10证明该“伯爵篮坛”是被告翁创林所经营,该邮件的发件人是淘宝网(news@news.mail.taobao.com)内容是“应您的要求,现披露会员认证信息如下:对方ID:伯爵篮坛真实姓名:翁创林身份证:手机号码……”。

原告代理人当庭用账号96×××40登录QQ邮箱,验证该邮件确属2018年12月6日的往来邮件。

原告表示,原告把侵权证据和原告权利发给淘宝网,淘宝网通过邮件披露对方的身份信息。

原告还主张,闲鱼app是一个二手交易平台,该产品销售后会下架,但还可以上架销售相同的产品,通过浏览数及销售平均可以看到被告的销售数量很大,且有一定的存货,推定其有生产行为。

根据(2019)豫郑黄证内民字第03131号公证书录制的视频显示,在该商品后的留言栏里,多人询问是否还有商品,店家回复“有,需要私聊”。

另查明,原告主张本案的合理费用:公证费500元、购买侵权产品费80元、律师费15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系涉案第1232279号、第1246537号、第1263177号、第7663903号、第6813101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并有权禁止他人的侵权行为。

关于“伯爵篮坛”是否系被告翁创林所注册的问题。

闲鱼app是阿里巴巴旗下的闲置交易社区,原告提供了同样是阿里巴巴集团旗下的淘宝网发送的邮件,与原告陈述投诉的过程能够得到初步印证,此其一;

本院在佛山市三水区直接向被告翁创林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其在完全了解案情的情况下,既没有出庭应诉,也没有提出非其注册销售的意见,此其二。

综上,原告主张“伯爵篮坛”系被告翁创林所经营,理据充分,本院确认原告公证购买的涉案商品系被告所销售。

涉案商品上的被诉标识发挥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经比对,被诉标识与原告五个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应认定为构成商标相同。

关于涉案商品是否假冒的问题。

原告否认该商品系其生产,经本院查看,涉案商品做工异常粗糙,且原告主张其该款产品售价高亦属实,在此情况下,原告主张该商品属于假冒已达到基本证明标准,对此应由被告举证反驳,但被告并未举证反驳,应承担相应不利法律后果,因此原告采信原告主张,确认涉案商品属于假冒产品。

被告销售假冒产品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原告主张被告存在生产行为,无事实根据,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经本院核实,涉案商品链接已经删除,原告主张的停止侵权诉请实际上得以满足,不再重复处理。

关于赔偿损失,由于被告未到庭举证证明其销售侵权产品具有合法事由,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的证据只能证明涉案商品售出一件,数量固定,原告主张在涉案商品成交后被告还可以再上架的问题,属于假设性问题,并无证据予以佐证,当然本院也考虑了被告留言中提及的成交可能性问题。

因无证据证明原告的损失及被告违反所得,应适用法定赔偿标准确定赔偿数额。

本院综合考量原告注册商标知名度以及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及产品售价、影响后果等因素,并纳入原告的维权合理费用,酌定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8000元,超出的数额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翁创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8000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负担1500元,被告负担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