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27216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号2栋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07。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
委托代理人崔洁芳,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佳文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衙边社区学子衙边学子围宝安大道工业区一栋二楼J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36。
法定代表人张文浩。
委托代理人李楚君,系被告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5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58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