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25362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
委托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诗杰,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诗丽颜彩妆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福围社区东福围东街118号A10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Y4Y。
经营者马泽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原告多缴纳的人民币225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