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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诗丽颜彩妆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民初25362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诗丽颜彩妆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诗丽颜彩妆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25362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

委托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诗杰,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诗丽颜彩妆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福围社区东福围东街118号A10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Y4Y。

经营者马泽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原告多缴纳的人民币225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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