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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河南大张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大张实业有限公司纱西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3知民初402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河南大张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大张实业有限公司纱西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河南大张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大张实业有限公司纱西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知民初402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道馆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大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武汉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孙民业。

被告:河南大张实业有限公司纱西店。

经营场所洛阳市西工区纱厂西路104号。

负责人:张新华。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茜民,男,196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大张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大张实业有限公司纱西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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