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03民初7741号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潭洲岭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阮俊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市江汉区兴乐河便利店,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436号1层3号。
经营者:李剑锋。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江汉区兴乐河便利店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付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