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4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河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马睿思(MatthewStuartPrice),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亚军,北京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风,北京万慧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允俊,男,1977年3月1日出生,住台湾地区桃园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兴迈(上海)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坤路1号第2幢3980室。
法定代表人:罗允俊,该公司执行董事。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骁,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浦东好又多超市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齐河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TANWERNYUEN,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允俊、兴迈(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迈公司),原审被告上海浦东好又多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又多超市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9)沪73知民初5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宝洁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其主要事实和理由:好又多超市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存在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被上诉人虽然提供证据证明好又多超市公司销售了洗衣凝珠产品,但并未提供任何初步证据证明该产品侵权;
(二)被上诉人将好又多超市公司的产品与此前购买的送鉴样品强行拉入同一个案件起诉,旨在规避该案件的合法管辖权。
若允许其任意选择其他产品和有初步侵权证据的产品合并在一个案件中来挑选管辖地,显然将导致管辖制度形同虚设,严重损害上诉人的诉讼利益。
罗允俊、兴迈公司未作答辩,好又多超市公司亦未作陈述。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罗允俊、兴迈公司将宝洁公司和好又多超市公司作为被诉侵权产品的进口者、销售者共同起诉,原审法院作为销售者住所地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
对于宝洁公司的好又多超市非适格主体、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的上诉意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本案中罗允俊、兴迈公司主张宝洁公司为被诉侵权产品的进口者、销售者,好又多超市公司为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者,因市场销售行为是进口行为的自然延伸,且两者针对的被诉侵权产品相同,均以同一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为基础,侵权结果部分重叠,形成了部分相同的诉讼标的。
在罗允俊、兴迈公司一并起诉宝洁公司与好又多超市公司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将其认定为必要共同诉讼进行审理。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害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罗允俊、兴迈公司所提交的现有证据能够初步证明好又多超市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系由宝洁公司进口。
至于本案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则属实体审理范畴。
因此,原审法院作为被诉侵权行为地法院之一,同时亦是被告之一好又多超市公司的住所地法院,认定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上诉人宝洁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卓斌 审判长 雷艳珍 审判员 邓 卓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周雷 书记员郭云飞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443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徐卓斌 审判员:雷艳珍、邓卓 法官助理:周雷 书记员:郭云飞 裁判日期 2019年12月19日 关键词 发明专利;
管辖;
侵权行为地;
被告住所地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允俊、兴迈(上海)科技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上海好又多超市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广州宝洁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
法律问题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中涉进口者、销售者的管辖确定 裁判观点 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侵权行为地包括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